发布日期:2024-12-20 19:01 点击次数:90
(原标题: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六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制度立即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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